省政府出台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新规 强化建设项目环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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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省环评审批权责。     一是明确建设项目报批要求。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其它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二是明确分级审批权限。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国家审批项目除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省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水电,风电,皮革及毛皮加工,垃圾焚烧,生物质发电,医疗废物集中处理,钢铁加工,农药原料药,电石、铁合金,印染,拆船,修船,造船,酿造,焦炭,化学制浆造纸,煤矿,水泥熟料生产及配套的石灰岩开采,金、银、钼、钨、铁、锰、铬等金属冶炼,所有金属矿山开发;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国家、省审批项目除外):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化工,合成革及人造革,废纸制浆造纸,非原料药农药,电镀,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畜禽养殖,矿产勘查,莹石矿、饰面石材、普通建筑用沙石料等所有非金属矿开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除应当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是明确审批要求与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涉及以下六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项目;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所有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项目;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符合省政府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的项目。     意见还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三种情形建设项目及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要求、后评价、环评审批程序、环评机构及环评审批违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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